子曰:“礼也者,理也;乐也者,节也。君子无理不动,无节不作。不能《诗》,于礼缪;不能乐,于礼素;薄于德,于礼虚。”子曰:“制度在礼,文为在礼,行之,其在人乎!”子贡越席而对曰:“敢问:夔其穷与?”子曰:“古之人与?古之人也。达于礼而不达于乐,谓之素;达于乐而不达于礼,谓之偏。夫夔,达于乐而不达于礼,是以传此名也,古之人也。”
子云:“夫礼,坊民所淫,章民之别,使民无嫌,以为民纪者也。”故男女无媒不交,无币不相见,恐男女之无别也。以此坊民,民犹有自献其身。《诗》云:“伐柯如之何?匪斧不克;取妻如之何?匪媒不得;蓺麻如之何?横从其亩;取妻如之何?必告父母。”子云:“取妻不取同姓,以厚别也。”故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以此坊民,鲁《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,其死曰孟子卒。子云:“礼,非祭,男女不交爵。”以此坊民,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。故大飨废夫人之礼。子云:“寡妇之子,不有见焉,则弗友也,君子以辟远也。”故朋友之交,主人不在,不有大故,则不入其门。以此坊民,民犹以色厚于德。子云:“好德如好色。”诸侯不下渔色。故君子远色以为民纪。故男女授受不亲。御妇人则进左手。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,男子不与同席而坐。寡妇不夜哭。妇人疾,问之不问其疾。以此坊民,民犹淫泆而乱于族。子云:“婚礼,婿亲迎,见于舅姑,舅姑承子以授婿,恐事之违也。”以此坊民,妇犹有不至者。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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