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林公道王長史:“斂衿作壹來,何其軒軒韶舉!”
邊文禮見袁奉高,失次序。奉高曰:“昔堯聘許由,面無怍色,先生何為顛倒衣裳?”文禮答曰:“明府初臨,堯德未彰,是以賤民顛倒衣裳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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丞相治楊州廨舍,按行而言曰:“我正為次道治此爾!”何少為王公所重,故屢發此嘆。
夫礼始于冠,本于昏,重于丧祭,尊于朝聘,和于射乡--此礼之大体也。
簡文目庾赤玉:“省率治除。”謝仁祖雲:“庾赤玉胸中無宿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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